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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在望 面对经济规律不一刀切

发布时间:2006.07.17 11:09     来源:赛迪网-通信产业报    作者:王冀 许婷

经历了12年的长跑,《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6月25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了解,该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有了解情况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对于电信业等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反垄断法》将尊重经济规律,不会“一刀切”,会容许目前这种寡头垄断市场格局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最快明年可出台

“这次《反垄断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是个突破,”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振东如此评价,他是《电信法》的起草人之一,对《反垄断法》也有较深的了解。他表示:“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进入人大审议的一读程序之后,应该在一个年度之内可以出来。”国资委研究中心新产业研究部副部长卢奇骏也透露,“《反垄断法》的出台不会拖很久,最快明年就可以出台。”

事实上,《反垄断法》的起草最早可追溯到1994年,但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提交审议,其过程用一波三折来形容并不为过。尽管酝酿的时间很长,但卢奇骏认为,“《反垄断法》目前的出台时机很好,因为前期的一些大法已经基本完备了,比如《公司法》等。再有就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三年一些行业均出现了整合,诞生了一批大企业集团,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态势。他们利用市场优势谋求高额利润,客观上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但是,邹振东也提醒,“《反垄断法》实际的立法进程受很多因素制约,其涉及到的利益集团也非常多,从国内企业到外资企业,从行业主管部门到行政部门的行为方式都可能受到影响,所以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的出台也不会非常容易。”

保护电信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市场经济基本法”。许多原本财大气粗的企业,就是因为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而被迫约束自身的竞争优势,甚至遭到分拆。当年美国的AT&T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当前,在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些行业存在垄断和相对垄断,《反垄断法》将对此产生作用。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出台后,电信行业将首当其冲,电信企业也将因此“伤筋动骨”。但是,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都不认同上述观点。

邹振东阐述说,“《反垄断法》不是不允许有寡头垄断的现象存在,因为有些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反垄断法》只是为竞争提供了更多的规则,确保能够实现公平竞争,而且即使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中,《反垄断法》也能发挥作用。”

“电信业由于客观规律,其必然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邹振东说,“如何去平衡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是个世界性的课题,而中国电信业已经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既没有浪费资源,也实现了竞争。《反垄断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上因素,不会搞一刀切。”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续俊旗也表示,“《反垄断法》制定的都是原则框架,具体到某一个行业的反垄断事宜,还须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来进行协调。”

商务部不久前发布的《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报告2005》显示,虽然目前国内没有出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某一个行业的局面,但外资企业在我国各个市场占优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对外资在中国市场的并购行为进行规范,也成为《反垄断法》的着力点之一。

商务部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张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反垄断法》不管对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有一致的约束标准,其出台将规范并购市场,从而对外资并购起到积极作用。”

邹振东也认为,《反垄断法》出台后,外资并购将会多一道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对于电信行业,他分析说:“外资通信巨头在中国的投资机会本来就很有限,如果要介入必然受到反垄断审查,有关管理部门在交易起动前会进行评估,但一些有利于双方的交易将不会受到阻拦。”

用互联互通遏制垄断

“《反垄断法》归根结底是为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点与《电信法》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邹振东表示,“酝酿中的《电信法》也在努力进行有效管理,比如互联互通,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让运营商、SP在此基础上充分竞争。”

他继续解释,互联互通是在反垄断意义上的一个概念,也是《电信法》强调的重点,在《反垄断法》之前,《电信法》草稿就把互联互通提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草稿中将互联互通的具体执行写得很细致,这方面业界不用太担心。”

“互联互通不是临时应对反垄断,是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了行业特点,借鉴了国外经验后,一个长期的市场管理机制。”他强调,“互联互通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不管《反垄断法》和《电信法》谁先出台,在立法层面都不会出现大的变化,因为不同法律的衔接已经在立法者的考虑之内。”

展望未来的电信业,邹振东认为,“今后随着3G牌照的发放,携号码转网等政策的出台,以及VoIP等革命性技术被电信业所接受,电信市场的竞争将非常激烈,基础电信业务也会越来越开放,电信业会有更多、更充分的业内竞争。”

卢奇骏也表示,“国内电信业正处在转型和向下一代网络的过渡时期,全行业正在与互联网和传媒业融合,运营商的全国性网络将更具有公网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现在提供的是非同质服务,比如小灵通和移动就有很大区别。而3G时代的服务更是千差万别,资费将继续下降,服务种类将更加丰富。因此,电信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一个适度竞争的行业,而非越来越趋向垄断。”

海外百年反垄断史

反垄断法律国外已有百年历史,不少发达国家早就制订了反垄断法律,但称谓并不统一。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名为《反托拉斯法》;而在日本叫做《禁止垄断法》,欧盟则称为《竞争法》。

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适用的行为主要包括: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中的垄断行为以及不公平竞争行为。其中,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欧美各国基本上都有负责实施反垄断法的专门机构。在美国,司法部就专门设有反垄断司。反垄断起诉通常由政府代替消费者充当原告,向违规企业提起诉讼。每年相关诉讼达上百起,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赔偿、强制解散等多种措施。(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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