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运营商相继公布其半年财报,从业绩数据来看:中国移动强势不改,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48.49亿,同比增长44.7%,客户规模达到4.15亿,月净增用户超过750万;中国联通不温不火,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7.7亿,同比增长107.1%,GSM客户规模达到1.276亿,CDMA客户规模达到4317万;中国电信压力相对较大,上半年实现利润126.34亿,同比下滑8.16%,固网用户净流失544万;中国网通实现净利润58.77亿,同比增长11.9%,但用户净流失660万户。
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呼声最高
在业绩发布会上,联通、网通和电信三家高管相继证实运营商已参与政府组织的不对称管制措施讨论,管制范围涉及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等方面,而且未来会分阶段推行;甚至移动高管在谈及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及财务负担时,认为这些已经算是非对称管制内容。
中移动靓丽的中期业绩,使业界再次看到电信竞争格局失衡进一步加剧的状况;运营商高管对非对称管制政策的表态和期待,使业界再次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维持市场竞争架构均衡的政策,此外再联系重组方案中“针对重组后新的市场架构,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行业格局均衡发展”的明确要求,限制主导运营商或者限制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就成为出台呼声最高的政策,甚至有观点认为控制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是解决市场结构失衡的现实做法。
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非最佳方案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限制中国移动市场份额的做法,实施依据尚不充分,实施条件尚不具备,在近一两年内推出具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可将监管重点放到基础设施共享等政策上,从而消除竞争门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从政策的实施背景上看,国际上对于限制市场份额的规定,一般用在企业之间的合并案中。其政策思想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中出现高度垄断势力,从而妨碍竞争,而且在此方面必定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例如,美国司法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水平并购指南》中规定,当合并导致HHI指数增加100以上,该并购将受到严厉审查。再如欧盟的《合并监管》条例中规定,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超过75%,就会出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力量,不能通过审查。在日本,《禁止垄断法》中规定,如果出现一、二个企业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如超过50%以上)的情况,反垄断法视这种情况为独占情形。相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实施市场份额限制政策的依据尚不充分。
其次,从政策应用效果来看,迄今为止,全球只有韩国在1999年SK电讯与新世纪公司合并案中提出市场份额的限制要求,而且这种限制条件并非持续性的。1999年,SK电讯与新世纪公司合并案中,位居第一的SK电讯的市场占有率是43.1%。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合并如果得以实现,可以促进韩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但是,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出现新的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公正交易委员会附加了合并条件:要求两家公司的合计市场占有率到2001年6月底为止,要降到50%以下。时至今日,SK电讯的市场份额又重新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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