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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成本还是低成本 手机漫游费出生证合法吗? (1)

发布时间:2007.03.16 14:31     来源:青年周末    作者:徐英

尽管电信运营商表示,收取手机漫游费是有法律依据的。记者调查,其依据的是1994年原国家邮电部某个司出台的文件。可是在主管电信资费的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上,却找不到相关文件。有律师指出,由司一级机构发布的未经公示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正是对漫游费的争议所在:手机漫游费有没有法律依据,成本究竟是多少?

3月7日,北京市消协和全国人大代表陶仪声不约而同提议“取消手机漫游费”。消息一出,由手机漫游费引发的电信资费的讨论,在各网站的IT群内,很是热烈。面对取消的呼声,漫游费将何去何从:取消、降价还是维持现状。专家分析,任何一个动作,都将影响目前电信行业的格局。

争议一:手机漫游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信产部网站电信资费一栏中并无规范漫游费的文件

此次提出“取消漫游费”的,除了人大代表还有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因很简单,有两个:收取手机漫游费无法可依,且一个零成本的项目凭什么收费。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本来他是想以个人名义建议取消手机漫游费的,因为跟北京市消协秘书长相熟,知道北京市消协也要提交一份类似建议,大家观点相同,最后改为联合向社会呼吁。

“漫游费是谁定的标准?是原国家邮电部下属的一个清算司,不是独立法人,发布的又不是部长令。这样的文件能作为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依据吗?按照法律,价格应该由国家发改委制定。”邱宝昌说。

当记者追问邱有没有看到他说的文件时?他表示,没有亲眼见到文件,是从网上看到的。“好像是2000年发生在深圳的一起官司(后经记者核实,邱所提的案件于2005年发生在福建莆田市),里面提到收取手机漫游费就是依据原国家邮电部的一个司下发的文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北京市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郎丹柯表示赞同。

第一例质疑漫游费合法性官司败诉了

在百度网上输入“漫游费 +官司”关键词,出现的质疑漫游费合法性的第一例官司: 2005年7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市民戴元龙质疑手机漫游费的合法性,将中国移动福建省莆田市分公司告上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法庭。

戴元龙的理由是,漫游费属于电信基础业务,自己已经付了月租费,就不该再额外付出漫游费,且收取漫游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最后法院以“漫游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收取是有依据的,即现行仍旧有效的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及电经资〔1998〕379号《关于印发1998年〈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里两份文件。”但戴元龙认为,法院出示的两份文件是原国家邮电部发的,与现行的《电信条例》或《价格法》有冲突。

不过官司输了,但随后福建省的漫游资费也下调了。在公开的报道中,记者看到,2006年3月,福建省移动的资费大幅下调,幅度达66%,全球通的省内漫游费由原来的每分钟0.6元降至0.2元。

联通:没有法律依据,企业怎敢收费

“不可能,”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闻处温宝球否认了收取漫游费不合法的说法,“我们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的规定收费的。”

当记者追问依据的是哪部文件、法规时,温说,“你应该去问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

温表示,收取漫游费也是国际惯例,是自打第一部手机出现后,就开始收的一笔费用。况且在联通成立之前,电信运营商就已经在收漫游费了。“信息产业部不让我们收,我们怎么敢收。”

而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网站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网站上,记者看到,两家网站的业务中均有漫游业务,按照内地、港澳台和国外划分,所有的漫游业务均只有资费标准,并未对其收费依据做出任何解释。

信产部网站上搜不到收费依据

戴元龙一案中提及的两份文件,编号为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及电经资〔1998〕379号,将这两份文件放到网站上搜索,只出现了第一份文件《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的内容,并没有搜到《关于印发1998年〈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的内容。而现在,电信资费问题都归国家信息产业部管。

在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上,记者分别以搜索文件编号、搜索文件标题、搜索编号及标题等方式查询,但未出现任何相关讯息。

对于这个结果,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是政策、法规就应该公示。而搜不到相关内容则更要怀疑其合法性,一个内部文件当然不可能对外公示。

是网站没有记录,还是内部文件不能公示?

信产部暂不回答“漫游费法律依据”

记者以个人身份致电信息产业部,希望核实是否有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及电经资〔1998〕379号这两份文件,以及这两份文件是否有效?

国家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完记者报出文件编号后表示,司级制定的文件,不都是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知道具体的文件号。记者报的文件号因为时间久远,她不能确定。她建议记者打到办公厅询问。而办公厅的工作人员则要求记者前往信产部档案馆查询。

“要看这样的文件是否还有效力,你可以上信产部官方网站查询,一般情况下,作为指导行业价格的文件,应该在网上公示。”工作人员说。

1包括致电国家邮政局,一圈电话下来,记者仍未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否有这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是否仍旧有指导行业收费的效力?

就北京市消协质疑漫游费无法可依的问题,记者到信息产业部新闻处进行核实。

“有人说,收取手机漫游费无法可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很快会有个说法,所以暂时就不回答这个问题了。”新闻处王立健处长说。

“是不是有法可依还需要以后回答吗?”

“当然有。”

“是哪部法令呢?”

“现在不能回答你,相关的问题都不作回答。有些东西很快就能得到一个(答案),其他的就迎刃而解了。”

“其他的东西是指什么呢?”

“好吧,就这样吧!”随后,王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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