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不良商家先是以低价作为诱饵让消费者掏钱,接着又让消费者补交话费,如若不从,则既不给消费者手机也不退钱……针对南宁市朝阳路一带通讯市场中一些不良商家欺诈消费者的现象,3月10日,南宁市工商局通过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理性判断,保留相关凭证,权益受损时及时投诉,寻求工商、消协等部门协调解决。
2007月5月1日,南宁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梁同学来到朝阳路的五金大楼通讯商场购买手机。在一柜台前,梁同学被一款标价仅为200元的手机吸引,在售货员的极力推荐下,梁同学交了200元钱。可当他索要手机时,售货员却告诉他,这款手机已经和一个号码绑定,要买手机,还要预交1000元的话费。梁同学要求退钱,对方却不依,还冷嘲热讽。由于身上的钱不够,无奈之下,经过“协商”,梁同学又补了160元,买了一部款式过时的手机。随后,梁同学投诉到工商部门。经新华工商所调解,梁同学才得以退掉手机,拿回了360元钱。
据新华工商所一位负责人介绍,朝阳路一带手机通讯市场众多,该所每个月接到的购买手机的消费投诉为数不少,其中被投诉最多的就是五金大楼通讯商场、远硕通讯商场等。这些商场的一些不良商家经常以低价作为诱饵让消费者“入套”,然后就让消费者补交话费,不然就不给手机也不退钱。一些不良商家还变换花样,欺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比如:故意不开票据,让消费者难以举证;频繁更换销售员,让消费者投诉时找不到人,等等。
针对这些欺诈行为,工商所也进行了多次整治。3月10日,记者在新华工商所的一份投诉处理记录本上,看到了这样一份处罚记录:当事人谭某某从2006年12月起,租用朝阳路宏阳通讯城一手机销售柜销售手机。2007年3月30日,谭某某在销售手机过程中,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将售价为1280元的手机,以虚假的“优惠价”400元误导消费者购机后,强迫消费者要交纳1000元的高额话费参加活动后才能得到手机,这种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于2007年3月30日被工商人员查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月10日,南宁市工商局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最好选择到信誉好的大中型商场购买;不要被低价所迷惑,不要听信花言巧语,应对手机价位有一个理性的判断;要求商家提供手机的“三包”凭证,并开具销售票据;对于“预交话费才能买手机”等额外要求,如果商家事先没有说明,可以拒绝对方要求;遭遇手机质量问题或商家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马俊凤)